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文号: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新修正:2018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首次发布)
与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出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九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该法是建筑节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超低能耗建筑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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