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协会

党建工作制度

(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

第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构成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第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第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六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

第七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十条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及《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协会章程》执行。

2.本制度内容若与上级党组织最新文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上级正式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