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Ultra-low Energy Consumption Architec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由社会各界从事建筑科研、规划、设计、开发、施工、培训、信息、管理、服务及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专业性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党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促进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推动建筑节能健康顺利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城乡和建设厅。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立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1号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构成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相关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规划、措施及相关标准;
(二)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行业政策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
(四)完善严寒地区的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体系,建立产品名录;吸收和培养超低能耗领域的人才;培育龙江超低能耗领军企业;推动超低能耗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促进行业有序和健康发展;
(五)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提供设计咨询、专家评审、专项施工图审查、专项监理监管、施工培训指导等服务,实现干一个工程,立一座丰碑;
(六)组建信息化平台,对全省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申请组织预审,进行超低能耗建筑行业数据分析统计,实现信息的联动和共享,为行业管理应用提供基础支撑,实现政府和企业信息统一、规范的基础管理;
(七)组织国际论坛和行业交流,学习、借鉴世界先进水平;开展超低能耗建筑产业信息发布,促进全球超低能耗建筑国际合作;共同携手推进超低能耗建筑持续发展;
(八)嫁接国家级行业协会,作为龙江产业的对外窗口,积极推动龙江企业走出去;积极吸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和人才落户龙江,提高我省超低能耗行业竞争力;
(九)受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单位会员:
(1)经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从事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相关工程、技术、产品、管理、咨询、检测、科研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建筑节能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超低能耗建筑相关事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超低能耗建筑相关事业四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从业者;
(3)在超低能耗建筑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必要的单位证明类复印材料,或个人履历证明类复印材料,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七)会员单位应指定一位有关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全权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更换本单位的会员代表,但在做出更换前10天,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按照《黑龙江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要求,本协会施行会长轮值制,轮值周期每2年一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本协会顾问;
(四)授权或委托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的相关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负责拓展本协会各项职能和业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秘书处各项工作完成与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工作审议;
(八)负责密切掌握行业发展动态,贯彻并执行协会会员走访制度、如实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组织会员代表以座谈会形式向会员传导上级主管部门对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各项规范管理的政策性要求,在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内向会员倡导规范管理、和谐用工、价格自律、公平竞争,努力维护超低能耗建筑行业会员企业整体规范和谐,发展健康稳定;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